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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罗某侵害烈士名誉权判7个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2-05-06 17:39)    点击:1297
  罗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一审宣判
  5月5日,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罗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承担在新浪网、《法治日报》和《解放军报》上公开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6日9时38分,被告人罗某在三亚市住处用手机观看《长津湖》电影和长津湖战役纪录片视频后,为博取关注,使用新浪微博账号“罗某”发布帖文,侮辱在抗美援朝长津湖战役中牺牲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上述帖文因微博用户举报,被微博平台依据微博社区公约于同日10时8分予以处理,处理前被阅读22397次。罗某于7日6时20分删除该帖文,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于13时48分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致歉声明,但该帖文内容已经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当日14时许,罗某到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大东海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查明:被告人罗某曾系知名媒体人,于2009年9月9日注册新浪微博账号“罗某”。罗某使用上述微博账号曾发表侮辱、嘲讽英雄烈士等违法帖文9篇,9篇帖文阅读量累计17613621次、评论量19152条、转发量32015次。其间,新浪微博账号“罗某”因发表言论违反微博社区公约被平台处置30次。
  法院认为,中国人民志愿军的英雄事迹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伟大抗美援朝精神跨越时空、历久弥新,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需要全体中华儿女永续传承、世代发扬,绝不容许亵渎、诋毁。被告人罗某在互联网上侮辱英烈,否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抗美援朝精神,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应依法惩处,并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罗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愿意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8万元,用于抗美援朝烈士精神事迹纪念、宣传等公益事业(并已支付到位于辽宁省丹东市的抗美援朝纪念馆),法院予以认可。辩护人请求对罗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公诉机关提请对罗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均予采纳。
  针对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城郊法院也作出了判决:责令被告人罗某在新浪网、《法治日报》和《解放军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群众代表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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